
关于对《天津市红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》修改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
根据《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》(津政规〔2021〕1号)相关规定,对《天津市红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》(红桥政规〔2021〕1号)部分内容予以修改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。
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:2022年5月10日至6月9日。
意见反馈渠道:hqqyjjyjk@tj.gov.cn。
《天津市红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》(红桥政规〔2021〕1号)拟修改内容如下:
一、将“2.2区专项与联合应急指挥机构”中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牵头组建部门,由牵头组建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,配备专(兼)职工作人员,负责组织编制、修订有关专项应急预案,完善相关支撑文件,督促、检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策的落实情况,协调、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。”修改为: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牵头组建部门,由牵头组建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,配备专(兼)职工作人员,负责开展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修,完善相关支撑文件,督促、检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策的落实情况,协调、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。”
二、将“3.7.2指挥协调措施(3)启动三级应急响应”中“成立区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,区应急委有关负责同志任总指挥,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协调调度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、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,指导协助事发街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。”修改为“成立区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,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,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协调调度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、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,指导协助事发街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。”
三、将“3.7.2指挥协调措施(4)启动四级应急响应”中“相关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协调调度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、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,协助事发街或企业、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。”修改为“成立区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,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,相关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协调调度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、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,协助事发街或企业、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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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?????????????????????2022年5月9日